去年義烏出口也門的工業產品貨值超5000萬美元
本報訊根據2013年9月13日國家質檢總局與也門共和國標準計量組織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也門共和國標準計量與質量控制組織關于進出口商品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國出口到也門的工業品,須憑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在也門辦理驗證放行手續,檢驗檢疫部門對輸也門工業品將實施裝運前檢驗。
據悉,這是繼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埃及、伊朗和蘇丹之后,我國對出口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第六個國家。
根據《中也諒解備忘錄》要求,須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工業產品包括《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第25章至29章、第31章至97章的產品。對于出口至也門的編碼范圍內的工業產品,我國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是其在也門進口監管部門提取貨物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果進口商無法提交該證書,也門主管部門有權退運該批貨物。中國出口至也門工業產品的檢驗判定標準為也門共和國的技術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也門沒有上述強制要求或未及時向中方提供上述強制性要求的,適用中國國家強制性標準(GB);對于也門標準、中國標準都不具備的出口產品,適用相應的國際標準。
據統計,2013年,義烏地區出口也門的目錄內工業品1352批,貨值5214萬美元,主要產品為鞋靴、服裝等,涉及38家企業。
由于實施裝運前檢驗將對相關出口企業輸也門工業品的通關產生直接影響,為確保義烏企業出口也門工業品能在2014年3月1日后順利清關,避免在實施初期出現積壓、滯港和退運現象,義烏檢驗檢疫局提醒相關企業,有出口到也門的工業產品尤其是法檢目錄外的工業產品時,需仔細核對其HS編碼是否在上述章節范圍內,避免因缺少裝運前檢驗證書而導致貨物無法通關;詳細了解和掌握也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所使用的標準,嚴格按照合同標準安排生產,確保產品符合也門標準;及時聯系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對于需要裝運前檢驗的貨物,提前熟悉流程,預留檢驗監裝時間,避免錯過交貨期而造成經濟損失。